第216章 出来混,没一个讲义气的!(1 / 1)

随着江晨从容落座,审判长随即示意。

“现在由各被告人自行辩护。”

首先是高建明。

他咽了口唾沫,强行撑着最后一丝底气,声音干涩地开口

“我……我没有杀人。”

“我承认我管理有问题,药品采购和人员管理我没管好,但我真的不知道他们会遗弃老人,更没想过让老人死。”

“那些都是下属私自做的,和我没关系!”

“我愿意退赔所有费用,请求法院从轻处理……”

他依旧将所有罪责往外推,只肯承认最轻的管理责任。

紧随其后的,是运营主管王浩。

他抬着头,声音有些激动:“他说谎!我……我能认罪!”

“所有事情都是高建明安排我做的,药物采购、给老人的投喂标准,还有深夜出车,都是他定的规矩,我只是执行!”

“我知道错了,我愿意认罪认罚,请求法院从轻处罚!”

一句话,直接将主谋的身份推回高建明身上。

显然,高建明没想到这些。

自己手下的主管,竟然会反过来指认自己!

但仔细想想,又觉得正常。

毕竟……

倘若他不站出来指认自己,那到最后背锅的,就是他这个主管!

高建明猛地转头,双眼瞪向王浩,眼神里满是惊怒。

当他准备多说什么时,却被法警出声制止。

随后,吕倩、张婷两名护工也先后辩解。

“我们认罪,是王浩让我们给老人喂药的,我们不敢不听”

“我们知道错了,求法院轻判!”

司机刘军也沉声开口:“我认罪!”

“每次都是高建明和王浩通知我出车,我只是开车的!”

“我服从法院判决。”

四名从犯全部认罪。

而且,在他们的口中,高建明都是主导地位!

听到他们的控诉,高建明的脸色一阵青一阵白。

他嘴唇紧抿,再也说不出话来。

分钱的时候,他们一个个积极踊跃。

到了这时候,罪责全都推到了自己身上。

这正对应了那句话。

出来混,没一个讲义气的!

审判长表情平静,目光看向辩护席。

“下面,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。”

傅承宇缓缓起身,他伸出手,整了整律师袍。

虽然形势已经不容乐观,但他神色依旧强作镇定。

傅承宇清楚,无罪辩护已无可能。

于是乎,他便将全部矛头集中在降罪名与减责任的方面。

“审判长、审判员,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。”

傅承宇眼眸微凝,认真开口。

“第一,关于故意杀人罪,辩护人认为定性错误,本案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。”

“被告人没有主动追求老人死亡的主观故意,投喂药物本意是为了让老人安静、便于护理,并非为了杀害老人。”

“遗弃行为是下属人员擅自违规操作,高建明对此不知情。”

“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与野外环境,被告人的行为只是过失导致,并非放任死亡结果的间接故意。”

听到这里,高建明的眼前一亮。

还得是自己请来的律师,不论什么时候,都站在自己这边。

“第二,关于诈骗罪,辩护人认为不成立。”

傅承宇淡淡一笑,继续说道。

“养老服务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,预缴费用是养老行业通行惯例,‘不退剩余费用’属于民事合同约定,双方均认可其效力。”

“被告人是正常经营养老院,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财物,不应认定为刑事诈骗。”

“第三,关于单位犯罪,辩护人认为依据不足。”

“涉案违禁药物采购、深夜遗弃老人,均为下属人员私下行为,并非单位集体决策,也未以单位名义实施,利益也未全部归单位所有,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,高建明也不应承担单位犯罪的主管责任。”

“第四,关于主从犯划分,辩护人认为高建明不应被认定为主犯。”

“高建明作为院长,仅负责宏观管理,未直接参与具体作案行为,核心犯罪环节均由下属自主实施,其责任仅为管理失察,不应承担全部主要责任。”

“综上,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罪名过重、责任划分不当!”

“高建明系初犯,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,愿意积极退赔,请求合议庭本着罪刑相适应原则,对其从轻、减轻处罚。”

这一番辩护,层层拆解罪名,为高建明处处削弱责任。

傅承宇试图将重罪往轻罪上拉,尽显资深律师的辩护技巧。

这下,直播间瞬间炸了锅!

【这踏马……我真想撕烂他的嘴!】

【想要成为一名赚钱的律师,一定要学会睁着眼睛说瞎话!】

【是这样的,有的时候,律师赚的就是昧良心钱!】

【啧啧啧!他还真能说啊!明明是十二条人命,硬说成过失?】

【合着好处他拿,黑锅让下属背?】

【还说合同自愿?那是建立在老人会被正常照护的基础上!被骗签的合同也叫自愿?】

【我还挺佩服他的,都到这会儿了,还能睁着眼睛说瞎话,敬业这一块!】

“公诉人有无补充答辩意见?”审判长问道。

公诉人当即起身,语气尽显锐利:“有!”

“针对辩护人意见,公诉人逐一答辩。”

公诉人直面傅承宇,气势上毫无收敛。

“第一,间接故意杀人不要求有明确的杀人指令,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,即构成故意犯罪!”

“被告人三年间反复实施相同行为,从未制止,足以证明其对死亡结果的放任,绝非过失!”

“第二,被告人设置霸王条款时,已预设了通过造成老人死亡来侵吞尾款的目的,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,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!”

“第三,涉案行为以养老院为载体、以单位制度为名义、利益归单位所有,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特征。”

“第四,高建明作为实际控制人,审批所有关键支出、决定所有核心制度,是犯罪链条的发起者与决策者,依法应当认定为主犯!”

“我方坚持起诉书全部指控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