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回法院的路上,坐在警车里的柳如梦望着华灯初上的城市,脑海中不断回想着李阿财的话语。
普通民众认为,遇到纠纷,就上法庭,反正有理走遍天下。
然而,很少有人意识到,法律并不等同于真理。
有时法律是苍白无力的,也并非万能,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。
古希腊学者曾如此描述法律:任何人违反自然法则必定受罚,但若违反国家法律而未被发现,他则不会受罚,也不会失去名誉。
柳如梦深知,跟李阿财说这些毫无意义。
她只是给李阿财举了两个例子:有人打了你一巴掌,你报警后,对方却不承认,反而说是你打了他,没有证人,也没有摄像头。
此时,警察能分辨出谁是打人者吗?
有人打电话气愤地说,他朋友借了他 1000 块,现在只承认借了 500,双方是现金交易,都没有字据,各执一词。
这时,你能分辨出谁是谁非吗?
李阿财却说:“我只有小学文化,我不懂这些,我没主意。你们都是大学毕业的,又在法院工作,你们没办法吗?”
此时,柳如梦和李婉只能无奈地看着李阿财摇摇头。
法律的第一个天然缺陷是,审判难以还原事实,证据是对法律能力的最大限制——法律无法还原全部真相。
上了法庭的案件,远非黑与白这么简单,通常是黑白双方混战,结果变得灰蒙蒙一片。
除了万能的上帝,整个人类都没有把一团灰色完全区分成黑色和白色这个本事,别说与常人无差别的法官了。
法官断案不过是审查证据、查明事实、适用法律的过程。
在刑事诉讼中,需达到“不允许相反事实存在”的程度;
而在民事、行政诉讼中,则要达到“真实可能性大于虚假可能性”的标准。
李婉的一句“法律和法官也无法还原事实真相,事实真相只有你们两个当事人知道”,让李阿财困惑不已。
李阿财不禁问道:“那法律无法判别谁对谁错,打官司还有什么用?法律还有什么用?”
事实上,司法很难实现真正的公正,只能确保程序上的公正。
几百年前,英国大宪章就规定,要给予双方充分的话语权,并让其各自提供证据。若无法提供证据,只能败诉。
虽然程序公正无法还原事实,也无法实现真正的公正,但这是人类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发明的最佳方法,是人类生存的智慧。
柳如梦说:“你想证明自己有理,就必须向法庭提供证据,否则法院不会支持你。”
李阿财可怜巴巴地看着他们,问道:“我没文化,不懂法律,不知道怎么收集证据,也不知道什么证据有用,你们法官就不能帮我收集证据,还原事实真相吗?”
是啊,我们的民众往往没有证据意识,有时在发生纠纷后,才发现根本没有进行物权登记,或没有签订合同,或是合同找不到了。
有人气愤地说:“事情明明就是这样,法院可以去调查啊。”
然而,司法权是被动的,在绝大多数情况下,法院不能主动调查。这个规则要求人们自己保护自己。如果平时对自己的权益都如此漠视,法律也只能对你的权益同样漠视。
这也是司法的另一个缺陷,也就是被动性。
司法权实际上是一个“定分止争”的裁判权力。
法院一旦下了判决,是非就算最终确定了谁也改不了。
但是,正因为这个权力太大,就必须对它进行限制,否则一旦这个权力被滥用,后果不堪设想。
中世纪时,法官可以直接判决绞死一个人,等发现绞错人了,也无法补救了。
因此,人类社会就开始考虑对法院的权力进行限制。
如何限制呢?这就是规定法院不能主动行使司法权,必须有人来到法院告状,向法院求助,法院才能启动司法权。
启动司法权后,世界上的法院分为两类。
一类是欧洲大陆模式,法官主动询问双方;另一类则常见于美国电影,即英美模式,法官不主动行使权力。
中国曾经采用欧洲大陆式,法官甚至会骑自行车到街道取证;
如今已转向英美式,法官不再主动调取证据。
“如梦,我们今天这么主动地和李阿财聊天,是不是不合适啊?这样会不会先入为主,有倾向性啊?”李婉突然问柳如梦。
“法律不是万能的,法官也不是万能的,法条是冰冷的,但法官是有温度的,我们应该努力融合情理法,弘扬真善美。”柳如梦答道。
的确,法官是法庭上冷静的主持者,而非辩论者,需在双方当事人面前保持中立形象,并与之保持合理距离。
但法官并非机器,而是有血有肉的人,在公平正义面前,他们的内心也会波澜起伏,拳头可能紧握,眼中或许噙满泪水,心中定会流淌真情。
“我上学时,一位老师曾说过一句话,我至今记忆犹新,他曾说过:
法律不能审判法律之外的事情,但可以减少悲剧的发生。
这也许就是我们今天晚下班的意义吧。”柳如梦看着车窗外说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