兵部的到限回文直到午正才送进清案值房。
随文共有五页正纸、两页查簿清单和三张各房回签,发文号、骑缝印与承办押一项不缺,离申正尚有两个时辰。
录事验毕,把七月二十日三署处置正纸铺在长案中央。兵部主事亲自随文而来,先请念结语:
“十五年前北路所涉原报,年久散失,今已不存。承安七年北收冬字七十六,遍核分送未见,当年应未实收,故无移交。谨依限具复。”
屋内没有人出声,萧承彻从笔架旁抽出两根乌木压纸尺,一根压在“十五年前”下,一根压在“承安七年”下,随后把回文沿两处年月分开,左右各置一案,问:“这两句为何写在同一段里?”
兵部主事道:“都是北路旧簿,所查又同属一案。合写能免重复。”
“前一处问一封首报怎样发、怎样收、怎样移。后一处问多年后一个临时杂收号位怎样入目、怎样分送。”萧承彻道,“隔了数年,收文处、簿式、承办都不同。省下的不是重复,是年月。”主事没有再争,只把两叠纸各自移到一根尺下。
萧承彻先指左边:“年久散失,所据哪一册散失簿?”
“不是说有一册专记散失。”主事答,“十五年前的北路来文,后来历经归并、移库、重编。今日把仍存京中的相关簿册查遍,未见最初原纸。若连此也不能写不存,官署往后便只有无休止地再查。”
主事指着查簿清单道:“若只写未见,不列查止之处,下一任还会把同样几册再翻一遍。”
萧承彻没有说兵部查得不够,只把左案最上面的查簿清单推回去:“所以先写清楚,你们查遍的是什么。”主事随即报出三类。
第一类,兵部现存北路军报收文总目,所查从十五年前冬月初一到腊月十五,按北路、雁回、伤亡、疫作四种可见题字分别检索。
第二类,兵外急递交收簿,同一时段前后各展十日,核入门时刻、来处、纸数与转送房名。
第三类,旧卷归并簿,查北路军务、伤亡和临时来文三个门类,直到承安七年会审成卷前一日。
三张回签分别由收文房、兵外急递房与旧卷库出具,每张都记开架时刻、所启架号、在场书吏和闭架时刻。兵部没有把原簿搬来清案值房,只附对应页段的见存节录,节录首尾各留相邻两项,用来证明检索不是从一句孤字上截取。
现存总目里仍有同月别件,急递簿也保留着前后交收,归并簿并非整册空白;三类簿能够认出别的北路来文,却没有一项同时接上现案所需的发文处、题名、纸数和第一收受号。
录事把三张回签压在清单旁,逐项抄下簿名、时段、检索字段与回签人。萧承彻让兵部主事自己对照结语。主事看到“今已不存”时沉默片刻,提笔改作:“在上述现存京库范围内,未见同时具足发文处、完整题名、原纸页数与第一收受号、可明确对应现案所问之最初本。”
地方发递簿和沿途第一处收受簿不归京库,便另列在“本次未查”之下。主事又主动添了一句:不得因为京中未见便认定地方必有,也不得因为地方尚未查便反推京中后收曾经发生。这样一改,兵部仍交代了查到哪里,却不替京外的架子判存亡。
左案另有一条“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”,只说明城西临储所的北境旧案杂卷后来进入兵部外收房,年月、来处与十五年前首报第一程都不相同。录事把它留在“已核旧号”附注里,不许移到首收一栏。
兵部还在第三页引用了刑部回文里的“引北报疫亡文”。萧承彻没有删,只在旁写明:刑部到限结果已另案入卷,所引完整题名、原纸页号、入署收文号和入卷移交仍未核出,不得由一署未明之引文补另一署未见之原本。
右案这时才打开,北收冬字七十六所在的号段目录列明:承安七年北路临时杂收,自一至一百二十。它说明七十六落在哪一类号段,却没有逐号物目。
现存分送索引中,七十五转军务正目,有时日与交押;下一项已是七十七,转粮运正目,也有两端经手。书吏又依北收冬字、北冬、冬字三种号式,查军务、粮运、伤亡、退原收处四类索引,仍未见七十六。
这些在七月二十日已经核过,本次兵部又把三种号式、四类转目逐一落在复检签上,每一种都限定承安七年北路号段,不向别年“冬字”泛查,也不把京中兵外杂收冬字四十一混进来。每查一类,守簿人先报索引起止,再由随文书吏记见或未见,最后共同落押,结果仍没有变化。
萧承彻指着结语,问主事为何写成当年未实收。主事道:“号段目录不载物目,四类分送又全无去处。若实收过,总该留下一处。”
“总该,是簿式要求。没有留下,可以有多少种缘故?”
“漏列,或另纸。”主事答完,又按住目录,“但四类分送皆无七十六,总不能全不作数。”
“当然作数,所以写四类未见。”萧承彻道,“退回、抽办、原册缺损也都还没有排除。你不能替这些可能先选一个未收。”他把“当年应未实收,故无移交”圈起:“划去。”
主事这次没有坚持。他把原字留在纸上,旁注“无现持物目及交割可证,不作未收结论”,又亲手补上一句:“亦不得据号位与索引缺口,推定七十六必曾实收、必有原册,或必与最初报文、后誊底本相涉。”
萧承彻看完,准他保留这句反向限制。
申初,五页回文没有换纸,原结语上的“不存”“未收”各留一道细圈;五页正纸连两页查簿清单共七页,其后另附一张《到限范围补明》。
十五年前一栏写:三类京库簿册、所查时段与字段俱列,在此范围内未见可明确对应的最初本;地方发递与第一程收受未在本次京库检索范围。
承安七年一栏写:北收冬字七十六号段归属已明,现存目录未见该项物目,三种号式、四类分送索引未见其移交;不据此判未收、实收、散失、另存,亦不与十五年前首报并号。
补明末行只落八个字:“京库查止,前程未明。”
兵部主事落押时道:“本部按期具复,若再问地方,不应仍算兵部迟延。”萧承彻确认:“本次官限到此。”
兵部回文刚收入清案续夹,门外又送进一封北衙申请。
外题不再索玉甲、玉乙原物,只列“官拓副录两袋、在押待问人一名”,申请缘由是核“北路故旧及剖玉旧制”,请押谢无咎赴雁回关就地辨识,问毕解回。
录事看过收文门路,问是否要与兵部补明同夹。萧承彻只给出四字处置:“登记,分夹。”
录事把两张纸分放在长案两端。左边回文收入旧案续夹,右边申请另起新夹,题头仍是“请押赴雁回关”。他抱走左夹归档,把右夹留在案上等大理寺批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