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部的回文赶在散值前送进清案值房。封口、发文号与到门时刻都没有错,刑部主簿亲自押送,七页回文装在一只蓝布卷夹里,末页本署印已经压实,离申正尚余半个时辰。
萧承彻让录事先验印,再把七月二十日的三署处置正纸取来,两份纸一长一短,并排铺在案上。刑部回文从承安七年会审设席写起,列了承办官名、封卷年月、引录纸数、覆校人与归架时刻,前六页写得很满,直到第七页才落结语:
“乙字二十七号会审文字,据旧北报录送,历经成卷、覆校、归架,沿革有据;惟年湮日久,旧报题名、页号及收文字号未能逐一复具。今依限具复。”
录事念完,刑部主簿道:“本部已经把能查的沿革都列明了。”
萧承彻没有看他,只把回文末页按住,问录事原处置究竟列了几项。录事答是四项,他便道:“念。”
录事翻到三署处置第三行,逐字念出:“乙字二十七号引录底所称‘引北报疫亡文’的完整题名、页号、收文号及入卷移交。”
萧承彻将一张素笺裁成四栏,压在刑部回文第七页旁:“完整题名,落在哪一页?”
刑部主簿道:“引录底题头已有‘引北报疫亡文’。”萧承彻问:“这是完整题名?”主簿答:“是当年承办所记来文名目。”
“哪一个字写了发文处,哪一处是原件题签的起止?”主簿没有答,只把手压在回文第三页上。
萧承彻把回文里的“旧北报”三字点给他看:“这一句所据何本?”主簿答是乙字二十七号引录底,他随即再问引录底所据何本。主簿这才道:“正是本次续核之事。”话音落下,值房里安静了一瞬。
萧承彻道:“那便不能拿待核的题头,反过来证明自己已经核清。改作:现见引录底题头自称‘引北报疫亡文’,完整题名未核出。”
主簿皱眉:“‘自称’二字,像是疑它虚假。”
“它写了什么,便记它自称什么。真伪不在本题。”萧承彻道,“你若有别纸能把题头接到完整题名,拿出来。”
刑部没有别纸,录事便在第一栏写下“未核出”。萧承彻又问:“页号呢?”
主簿翻到回文第三页:“引录第五纸。‘择九具覆验’与‘右列九尸’皆在这一纸,听审副底同段亦有。”
“这是会审卷里的页位。”萧承彻道,“所引北报原纸的页号在哪里?”
主簿答:“旧报未见,无法另核。”
“那就是未核出。”萧承彻没有让这一层含混过去。主簿仍坚持现有页位总算查清,他便把素笺往旁边推了半寸:“保留。现持文字落在哪一纸,是你们已答之事;所引原纸本身有几页、引的是哪一页,是另一栏,不得拿后成之卷的第五纸,替前一层来文补页号。”
录事把两项分写:会审现持位置已核;所引原纸页号未核出。
第三栏是收文号,刑部回文中共有四处“乙字二十七”。萧承彻逐处看过,先问这是什么号,主簿答是会审成卷号;再追问入署收文号时,主簿顿了顿,只得承认未见。萧承彻于是吩咐录事:“写未核出。”
“殿下,本部已经遍查旧簿。若只在四栏里连写三个未核出,倒像七日里什么也没做。”
萧承彻抬眼:“限答是让刑部记功,还是回答这四项?”
主簿收住了话。萧承彻却把前六页重新推回他手边:“现存纸数、成卷日与覆校日都保留。它们答的是会审卷后来如何成卷归架,不答所引北报如何进部。”
他说完,用墨点圈住三项已核结果,再把第七页的“未能逐一复具”压在四栏素笺下。录事将成卷、覆校、归架三项移入“现持沿革”,余下四栏仍按原题逐项待答。
第四栏问入卷移交。主簿指向第五页:“腊月二十六日封卷,正月初九覆校,承办主簿两处押半相合,现点纸数、纸序与成卷目录相合。”
萧承彻逐项追问北报何时交给会审承办、由哪一署哪一个人交、交入时记在哪一号下。主簿每听一问便答一次“未载”,三问之后,移交栏仍旧没有一项可填。萧承彻遂把“据旧北报录送,沿革有据”圈了起来。
“有据的是乙字二十七号成卷以后的沿革。没有据的是所引原纸进入这宗卷的沿革。分开写。”
主簿看着那道墨圈,半晌道:“可以补明。但‘未能逐一复具’已经包含这些意思。”
“复具二字,先认定旧时各项俱全,如今只是不能复写。”萧承彻道,“你们现持的哪一本簿能证明它们旧时俱全?”刑部仍旧没有,录事便将“未能逐一复具”划一道细线,原字留在纸上,旁注“无前层簿证,不作复具”。原回文没有被抽走,也没有另换末页。
萧承彻又问:“方才说遍查旧簿。查了哪些架?”
刑部主簿这次答得很快:“旧案库乙字架,乙字二十至三十四号会审目录、引录底与听审副底;收文房旧架,承安七年冬月、腊月收文总簿及外署移交簿;覆校房旧架,承安八年正月初一至十五归架簿。”
萧承彻听完只道:“写进去。”主簿提醒这些名目已在先前各页分散列过,他便说明:“分散在七页沿革里,不能让人看出哪一本用来查题名,哪一本用来查收文,哪一本只证明覆校。另附查见范围,逐项对应。”
刻漏水线又低了一格,录事换了细笔,重新验过纸号,把旧回文压在左侧,把补明纸压在右侧,刑部书吏分坐案尾,一个报调号,一个核年月,一个翻经手押,每念一项,先对原签,再落新纸,原页上的一字也没有被刮去。
录事另取一页,题作“限答补明”。旧案库乙字架一栏,落乙字二十至三十四号,查会审目录、引录底、听审副底;现见乙字二十七号引录第五纸及听审副底同段有两处关键行文,题头自称“引北报疫亡文”,未见完整题名与所引原纸页号。
收文房旧架一栏,落承安七年冬月、腊月,查收文总簿及外署移交簿;在所查年月范围内,未见能够对应该题头的入署收文号、交割时日与经手。
覆校房旧架一栏,落承安八年正月初一至十五,查覆校归架簿;只核出乙字二十七号引录第五纸于正月初九覆校归架,不能据此反推所引原纸何时入署、入卷。
末尾总答写得最短:“据上述现持与已查范围,所引北报之完整题名、原纸页号、入署收文号、入卷移交时日及经手,均未核出。”
刑部主簿看完,提笔在后面添了一句:“不得据未核出推定所引原纸未曾形成、现已毁失或原存北地。”
萧承彻没有动这句话,也没有要求刑部删去自限,只把纸推回去,确认原字仍在,淡声准其保留。
主簿又问:“本部若要续查其余年月,是否仍可另请?”
“可。”萧承彻道,“但本次到限只能结为来源仍未明,不能结为会审所据无误。”
申正前一刻,原七页回文与一页补明同夹骑缝,刑部主簿在补明末落押,本署小印压过两页接缝。
录事从头念回:会审卷现持位置已核;成卷、覆校与归架年月已核;引录底所引完整题名、原纸页号、入署收文号、入卷移交时日及经手,均未核出;已查三处架、六类簿册,范围列明;到限回文按时入档。
申正梆声刚过,门外又递进一封公函。
来函正本送大理寺,清案值房所得是一联同文副函,外封列着玉甲、玉乙两个物号,发函处是北衙。
录事验过封口,念出函题:“请调玉甲、玉乙原物,连同原封,备作北路就地辨识。”他问:“此函如何批?”
萧承彻看了一眼那两个物号:“这里只登记,不替大理寺答。”
录事便在来函簿上写下:七月二十七日申正一刻,北衙调物函副联到。至于函上“原物”二字旁的批答栏,仍旧空着。